案情:
申 诉 人:孔某某 ,男,某科技有限
被 诉 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男,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申诉请求:申诉人孔某某以被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社会保险费为由于2003年6月19日向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审查查明:
2001年5月,由法人代表陈某某、申诉人孔某某,原株洲某百货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共同发起将原株洲某百货有限公司变更为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孔某某、胡某某口头约定:该公司由三人共同出资不等,风险利润按《公司法》办理,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并约定公司未营利之前股东不拿公司工资。同时明确胡某某投资4万元、孔某某投资3万元(实际投资5000元)、其余陈某某出资。其后,被诉人任命申诉人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一职,负责销售、财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至2003年1月期间,陈某某、孔某某、胡某某都没有领取工资报酬,因公司业务的差旅费等其他开支费用都得到了报销,但没有分到红利(公司成立初期,开发市场资金投入较多,没有利润)。
2003年2月,申诉人找到被诉人另一负责人黄某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3月10日,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了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8月1日止的半年期限劳动合同,安排申诉人在常务副总经理岗位工作并全面负责公司所有业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合同约定了月工资发放标准。2003年4月30日放假后,申诉人没有回公司上班也没有向被诉人办理任何请假手续。5月5日,被诉人召开工作会议,申诉人未到公司上班。5月8日,被诉人召开公司办公会议,申诉人没有来公司上班,同日,被诉人负责财务管理的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张某是申诉人孔某某聘请来公司上班的)。6月6日,被诉人在株洲广播电视报刊登公告:“孔某某你于2003年4月30日不履行劳动合同,擅自离职,至今无故不来公司上班,希见报后在10日内务必回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如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本人负责。"在此期间,被诉人有关负责人给申诉人发送了6次短信息和电话联系要求其回来上班或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申诉人仍没有回公司。7月16日,被诉人在株洲广播电视报刊登声明:"孔某某,你作为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于2003年4月30日擅自离职,无故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于2003年6月6日登报,请你务必在10日内回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但你仍不到公司来办理有关手续,应视为旷工,经公司研究决定,正式通知你,已被公司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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