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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常解除员工合同企业不再作补偿
发表时间:2012-03-15 浏览次数:110

近日,顺德20多家知名企业几乎同时收到了广东省劳动厅的一封复函,被告知《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已经修改。修改后的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对于企业与1986年9月30日后进入企业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不再规定企业要给予补偿。

而这一修改,正是美的、科龙、格兰仕等20多家顺德知名企业,为维护合法权益联名上书省政府的结果。

休 闲 居 编 辑

●修改前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修改后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事件起因

一场官司引出法律问题

去年5月,顺德德冠灯饰一厂员工周某等33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不再与原厂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德冠灯饰一厂支付生活补助费,遭到厂方拒绝。后周某等向顺德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相关申请,被驳回。

于是周某等33人将德冠灯饰一厂告上法庭。后经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德冠灯饰一厂胜诉。原告不服,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3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记者了解,厂方不愿支付生活补助费的主要原因是:厂方在用工期间已按规定为原告购买了劳动保险,原告在合同终止后,已有生活保障。

但原告还是执意将这场官司打到底,因为1995年出台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碰上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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