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患病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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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6月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试用期三个月。9月初,我患了肺炎,为治病我请假10天。当病愈回到公司时,我接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我健康不佳,不符合录用条件。我对公司的决定十分不理解。
请问,受聘职工在试用期内患病,单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读者 刘雪
刘雪
受聘职工在试用期内患病,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取决于职工所患病情的严重程度及其后果。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聘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和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试用期内,只有受聘职工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并将继续明显影响职工完成工作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职工在试用期内患病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就你的情况而言,公司因你偶尔患病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宋豫 (河南省新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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