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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哺乳期内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0-07-07 浏览次数:268
   【法律咨询】

劳动者向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咨询:我在北京一家单位工作,现在哺乳期内。前几天孩子生病,我打电话给单位领导请了几天假。现在回单位上班,单位人事部门说,我没有请假条,连续旷工5天,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专家解惑】

   北京劳动法专家赵恒律师解答如下:

   1、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女职工在法律规定的“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出现客观情况为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那么,在“三期”内的女员工,用人单位是否一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以下情况解除“三期”内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是劳动者具有重大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以员工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2008年之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经过民主讨论程序)

   (二)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了公示

   (三)规章制度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用人单位对辞退员工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对旷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相应的规定,或者单位不能证明员工具有旷工行为,都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赵恒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律师联系方式:hengzhao@foxmail.com,电话:1391188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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