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16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即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1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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