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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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限内的;
(二)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劳动者依据前款第(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补偿金,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除上述情况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出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用人单位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北京经济合同律师
北京合同律师,王律师(咨询电话:138 1019 8499)中国合同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合同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型合同律师,专业提供合同的起草、审查、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拖欠货款、欠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公司上市,融资与资产重组等相关的业务合同的审议与起草、商务合同的谈判、买卖合同的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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