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辞退员工?
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一个错误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对劳动者做出任何补偿。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将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上述法定情形出现,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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