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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发表时间:2008-09-07 浏览次数:81

《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但那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尚不明确。毫无疑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情形。应承担赔偿金。

但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39、41、42、43、44、45条的程序性规定,或因双方对某一问题的理解不同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比如: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法》第39第2、3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合同法》第40第3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公平性、对重大损失标准有异议,或者劳动者对客观情形的重大变化有不同看法,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属不属于违法解除。对此,《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尚不明确。

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第36、39、41、42、43、44、45条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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