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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单位能否以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08-06-11 浏览次数:362

     咨询者问:我单位有一名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还是无法胜任工作,单位决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今天,该员工告诉单位她已经怀孕,但她没有结婚,请问单位还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是以女职工的怀孕和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的,如女职工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则不受上述限制。该女员工未婚先孕,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该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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