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关系 > 试用期 >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2-05-26 浏览次数:84

赵明2002年5月被某单位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200元。 

赵明在去年9月份看新闻得知,他们那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个月不能低于260元。可是赵明领工资的时候,还是200元。 

赵明找到单位,要求按260元的最低工资发给自己。可是单位却不同意。 

单位的回答是他还在试用期,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最低工资只是针对正式工的吗? 

律师: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是却不能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案中这家单位以最低工资不适用试用期员工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了赵明的申诉后,经审理裁决,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赵明工资,补发其不足部分。 

提 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