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不用提前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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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十一条及《共和国劳动法》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条件的。也说,只要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向辞职,而且既不要理由,也无须提前30天通知。,你在试用期内对感到不满意,辞职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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