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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197

    一名应届毕业生来信说:我毕业前就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其中“备注”栏是空白的。今年7月我到单位报到,8月单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试用期到明年7月底。单位还通过人才中心将我的户口落好。我的问题是:一、若合同到期后我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就业协议对我有法律约束吗?若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户口问题又该怎么办?二、试用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试用期内我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一、就业协议书是高校转递毕业生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的依据,它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具有约束力。就业协议书效力终止的条件有两个,第一,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经协商后解除就业协议(单位出具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第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就业协议对你已经没有约束力了。如果单位已将你的户口落在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内,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你可继续以个人名义将户口落在人才中心。

    二、试用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你与单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年试用期是违法的,也是无法律效力的。按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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