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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1-12-01 浏览次数:424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

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

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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