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篇>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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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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