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王某以技师学院学生的身份到机械公司实习,校方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用工协议,双方约定如实习学生在公司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并另行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王某从技师学院毕业,但公司却迟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8月,王某在工作中意外遭遇了工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十级伤残。此后,其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公司均置之不理。王某无奈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机械公司作出工伤和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随后令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不服裁决,以王某受伤时仍是在校学生,且一直未向其提供毕业证书,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并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公司以王某未提交毕业证书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意见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强行性规定,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学生最初是以实习名义到单位工作的,实习期满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在此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的认定并非单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是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
本案公司以学生未提供毕业证书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能否认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更不能据此规避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同时,承办法官提示,若校方未与单位签订实习期满可作为正式员工签订合同的协议,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不适用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实习期本身就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仅签订实习期协议,正确的做法是签订正式的书面的劳动合同,将实习期做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包含进去。并且实习的期限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明白了上述规定后,不难理解实习期本身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实习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样属于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当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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