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哪些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 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举证,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它规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下列情形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事实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怎样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现实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比比皆是,作为劳动者,在出现劳动争议后通过什么方法确定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呢?那么在劳动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就要注意收集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刘波
[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很多纠纷就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各执一词而发生争议。这一争议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1)双方存在法律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2)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建立。这实际上涉及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举证的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有哪些风险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 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刘波
[事实劳动关系]
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因必备条款欠缺导致合同无效,或以其他名义签订的合同涉及劳动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比如: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主体是否适格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如何处理事实劳动关系规避法律风险?
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依法处理目前的事实劳动关系,以避免新法实施后的风险呢?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现有的事实劳动关系,尽量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劳动合同订立工作。这样做对单位将产生四个方面的利处:一、2007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订立依据可以继续适用《劳动法》。
咨询律师:
刘波
[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的几个问题
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然在原单位工作。 (二)目前实践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审理依据 1、1992年3月3日原劳动部办公厅给吉林省办公厅的《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是在我国最早使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法律术语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南通开发区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08年9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7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导致双侧上颌窦多发性骨折,上颌骨正中及下颌骨骨折等。申请人欲向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需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
均具有由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特征,故而在实践中劳动、雇佣、承揽三者极易混淆。由于确定劳动关系是遭遇伤害的打工者寻求工伤待遇的必备条件,一些用人单位本来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为了规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通过订立诸如承包、承揽等合同形式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逃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劳动关系]
冯克昌诉公司改制工作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关键字】经济补偿社会养老保险 【案情简介】 原告:冯克昌 被告:巫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工作组 1987年原告到被告下属的苟家水泥厂参加工作,期间先后从事征地、爆破、炊事员等工作。1995年原告与被告签定了劳动用工合同,2004年10月,被告经巫山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改制,原告却没有纳入补偿名单。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能否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张某为此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决保险公司给付5年(按5个月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分歧]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故经济补偿金应按5年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能简单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终结,要慎用“终止”理由
如无特殊情况,双方都可因不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关系而终止,一般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属于劳动关系终结的合法理由之一。但在劳动关系终结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终结劳动关系的理由,以此来确定其终结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某公司依法可以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朱文青诉宁制衣厂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关键字】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案情简介】 原告:朱文青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和孚制衣厂(以下简称东兴制衣厂) 原告朱文青是中华纸业二期项目土地征用人员。原告于1999年3月进被告东兴制衣厂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1999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收取押金100元。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劳动关系]
从本案谈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
医疗期满后双方不履行劳动的相应权利义务,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或解除,因为医疗期满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是二回事。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后双方未履行相应的劳动权利义务,事实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或解除,这同样是缺乏相应的依据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及工伤赔偿
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及工伤赔偿 申 请 人:龙某某 被申请人:吴江市某制造厂 案由: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09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工厂工作,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4月2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导致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不同程度受损。申请人欲向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需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劳动关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的证明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尤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更是成倍增加。这一现状恐怕 要引起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儿的劳动者注意了,不要以为干了活儿老板给钱就行,事实上很多劳动纠纷的出现是很难想象和预料到的。
咨询律师:
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