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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劳动关系即可获加班工资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195

    王先生:我是一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但公司领导说:“由于我档案没有存放在单位,不算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规定这样的情况是不发加班工资的”。请问:我应不应该得到加班工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答: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加班工资发放是不以档案所在地为准的,只要您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了劳动,公司就应该支付给您加班工资。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加班工资支付,主要有几种做法。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①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②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③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应当参照上述原则,按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倍、2倍和3倍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①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③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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