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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们所关心的事情
发表时间:2015-06-26 浏览次数:259

    我国法律对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特别的保护,相信大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所了解,但有几点却容易被误读误解。

一、对于“三期”女职工,单位绝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在“三期”内,就一定不能由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当“三期”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是完全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几种情形分别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孕、产、哺乳期并不是完全的“免死”金牌,当有法定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必须续签?

“三期”时间跨度大,有很多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其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到期的,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为止。当然,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终止的除外,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婚先孕能享受“三期”待遇吗?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其相应的假期待遇是可以享受到的,但相关的待遇可能就无法享受了,这种情况也就是我们所常说到的“有假无待遇”。

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中劳薪便字[65]381号)的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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