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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等活期间被辞,能主张没休带薪年假工资吗?
发表时间:2014-05-14 浏览次数:403

案例

一年前何某来到丈夫打工的城里找活干,不久她被一保洁派遣公司招用。随后,她先后被派往多个公司做室外环保工、室内清洁工。不但干活没有固定的单位,在每个单位干活的时间也不固定,有一两个月的,也有一二十天的。因为《劳动合同法》修改后,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使用派遣工的岗位和人数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劳务派遣公司外派员工越来越困难。派遣工在派遣公司等活干是常事。有时候一等就是几个月。

前段时间在何某等了近两个月后,其所在的派遣公司因经营困难欲将其辞退。何某提出索要经济补偿和没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的老板答复称,经济补偿可以考虑。至于带薪年休假,可以用何某等活干的时间顶替,因此也就不存在没休带薪年假的工资问题了。

说法:

停产待岗期间不得用于折抵带薪年休假

劳务派遣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实际接受劳务派遣工干活的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 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第3条、第4条中,不但规定了与带薪年休假相兼得的假种,也同样规定了与年休假相替代的假种: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该规定还指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可这里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生产原因,停产待岗期间不计入带薪年休假,也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生产原因,停产待岗期间,可以替代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侧重于保护职工的角度出发,带薪年假不应计入停产待岗期间。即“带薪年假”不能用员工等待派遣的时间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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