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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受工伤用工者未上保险需担责
发表时间:2013-12-20 浏览次数:83

劳务派遣人员受工伤用工者未上保险需担责

小王今年年初进入一家设备厂当工人。5月,小王在操作机器时手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了一个半月,花费医疗费1万元。出院后,小王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认定工伤,以便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单位却说小王不属于其单位的人,而是来自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原来,小王当初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被派到这家设备厂工作。

小王又找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承认与小王之间是劳动关系,但提出他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派遣人员的五险一金由用工单位负责缴纳。但设备厂没有为小王缴纳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应由设备厂负责,与他们无关。就这样,小王被两家单位相互推诿。一怒之下,小王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设备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表示,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用人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受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小王在设备厂工作时受伤,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劳务公司与设备厂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由用工单位设备厂为小王缴纳五险一金。所以,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了小王的赔偿责任后,享有向设备厂进行追加补偿的相关权利。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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