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监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监察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监察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监察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监察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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