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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三性原则
发表时间:2015-03-24 浏览次数:357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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