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
发表时间:201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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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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