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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规定
发表时间:2014-03-20 浏览次数:484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在得到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方式。近几年来劳务派遣在我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加上国家没有成文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实践中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劳务派遣也变成了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的一个“利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派遣期限;(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六)工作岗位;(七)用工单位;(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九)劳动报酬;(十)社会保险; (十一)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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