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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移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506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市域内企业职工流动中劳动关系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促进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现根据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烟台市域内企业之间流动,不论隶属关系,

与原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由接收企业到当地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二、用工备案办理程序。接收企业持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职工档案、《招用人员登记表》、原企业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就业办公室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程序。接收企业与原企业社会保险关系在同一区域的,原企业凭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接收企业凭用工备案手续办理人员增加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接收企业与原企业社会保险关系不在同一区域的,接收企业先凭用工备案手续到原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转移,然后凭《烟台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加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职工在烟台市域内流动需迁移户口的,企业职工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的,以及职工跨省、跨市流动的,仍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原规定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办理劳动关系转移。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工流动工作的管理,规范职工流动程序。同时,要切实采取措施,督导用人单位积极完成政策性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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