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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须在15日内办理档案转移
发表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271

案情简介:高先生于2006年8月到某动漫画公司工作,担任收款员,双方于同年12月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月9日高先生的人事档案调入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动漫画公司的集体户存档,2007年3月动漫画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与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收回合同文本。此后,动漫画公司的经理与高先生商量,要求高先生出资接下公司,高先生对此予以拒绝,动漫画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为高先生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

仲裁结果:裁决动漫画公司为高先生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评析:《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动漫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有义务为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也有义务将职工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职工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失业保险待遇,或转移到职工要求的存档机构,便于职工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平时就医费用的报销。建议用人单位不要通过扣留职工档案的做法,试图与职工协商解决其他问题,这样做只能使问题变得复杂化,如给职工造成损失,还得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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