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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佣人员遇交通事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时间:2014-12-25 浏览次数:120

我的一个邻居周某,前一阵子受某个单位的临时雇用,进行其责任区内的扫雪清洁工作。但是不小心在清理路面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后送往医院抢救,身上多处骨折。随后周某的家人找到该单位,要求进行工伤赔偿。但是该单位却认为周某属于临时雇佣的工人,在此过程中受伤,不同意进行工伤赔偿。

周某及其家人在无奈之下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董作义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相关案情之后,董作义律师给出了解答。认为周某应该认定为工伤,周某是用人单位临时雇佣的职工,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黄某生前是受用人单位的指派,在其安排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清扫路面污泥,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周某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在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地点、任务等安排,并遵守其规章制度。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雇用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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