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的认定 > 劳动者与发包方之间是否可以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发包方之间是否可以确认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4-03-29 浏览次数:38

(一)劳动者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请求确认其与发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能否支持?

参考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参考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鉴于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和矿产资源开采领域违法转包、分包,大量招用农民工的情况普遍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简单解释为“可以确认劳动关系成立”有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于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不建议简单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发包方的开发商通常会把工程发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再雇佣劳动者具体施工。如果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起诉到法院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如何界定发包人?

参考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项规定,认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发包人、分包人,应以该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为标准。司法实践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发包人、分包人通常是(但不限于)向实际施工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工程承包人,即建筑公司。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动者与发包方之间是否可以确认劳动关系?”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