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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70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我国法律对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的明确规定。

实践中,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而很多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的主张,辩称“不认识劳动者”,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哪么,劳动者就需要提出证据,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笔者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自己的经验,就可以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总结如下,供准备维权或者正在维权的劳动者参考:

1、工资支付凭证,比如带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工资条,单位发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比如社保中心开具的相关社保证明;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等;6、用人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以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各类合同; 7、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的“暂住证”、“工作居住证”等;8、两个以上同事的证人证言。9、单位收取“押金”等费用的单据。10、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录音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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