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咖网的一对一咨询中,有一位广东江门市的注册用户询问本律师,其可以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回复意见:1、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来讲。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者可以单位未依法未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金的支付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2、从地方法律法规层面上来讲。一般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只是未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或拖欠一段时间缴纳社保险的,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用人单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总结:1、若单位完全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可以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单位只是为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若想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要了解其本省的地方性规定,仲裁委和法院一般会依据本省的规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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