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李在兰州一民营企业上班,7月8日,在家休假保胎的她收到一封公司寄来的信件。信中说,小李的假期于6月30日休完,因未能按时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超过3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从7月1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随后,小李与公司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协商未果,她便通过诉讼进行解决。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分析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存在的不当之处,考虑到用人单位已经招聘其他人员替代了小李原来的岗位,小李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已不具备履行条件。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向用人单位宣传妇女权益保护知识,引导用人单位从小李怀孕的特殊情况及企业人性关怀角度思考给予妥善处理。
结果: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意见,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1.1万元。7月17日下午,小李顺利领到补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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