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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人事关系员工可个人续保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416

    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昨(26)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以下简称“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人参保

    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通知要求,原已在省医保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在成都市区内灵活就业的,可选择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两种保障方式,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率以本人选定的保障水平为准。

    其中,选定统账结合方式的缴费率为9.5%,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选定单建统筹方式的缴费率为6%,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原所在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此外,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1年未续

    个人参保视为弃权

    解除人事关系人员自解除人事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接续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连续缴费的,从原单位缴费终结之日起按选定的保障水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解除人事关系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接续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足额缴费后的(原已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从缴费的当日起10个工作日后按选定的保障水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以上1年以内,接续医疗保险手续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从补缴当日起10个工作日后按选定的保障水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解除人事关系1年后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可按属地原则和统筹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特别提醒: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协议约定的缴费时间的,将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可足额补缴中断期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从补缴费用当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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