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单位签合同 辞职也可获补偿
发表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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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单位的职工,自2005年3月开始在该单位工作。2007年5月,因母亲生病需要我照顾,我主动辞职。2007年7月份,单位说我的技术好,非要叫我回去工作,于是我又回去了。
但是,直到现在,单位一直也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因为领导最近一直给我脸色看,我现在不想干了,想主动辞职,我怎么要求经济补偿?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向你支付2008年2月1日至今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在主动辞职后,于2007年7月又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到现在超过了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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