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 军龄算工龄应给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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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 军龄算工龄应给经济补偿金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刘艳新)从部队转业后,当年被安置到一国有企业上班,如今企业面临改制,在部队服役时的军龄算不算工龄?昨日,黄石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此事。
李先生介绍,他以前在江西当兵并提干,1992年后转业后被安置在一家国家企业上班,工厂将其军龄计算为工龄,现企业要改制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人说,在企业里上班时期才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在部队服役期间不给经济补偿金,这种算法是否合理?
记者从黄石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问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算工龄,应该给经济补偿金。
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国家有关政策,企业改制时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若被改制后的企业重新录用后,在改制后的新成立的公司里,以前的军龄以及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龄,都不再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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