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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489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日)聘人员提出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亨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用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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