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酌情与兼职职工解聘
发表时间:20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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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先生反映:我在朝阳区开有一家商贸公司,上个月刚与一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近日发现他早已和另外一个单位签订兼职的合同。虽然目前他的兼职工作未影响公司业务,但我还是觉得不妥。请问是否可以对该兼职员工进行解聘?
回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但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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