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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劳动关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劳动关系的认定、试用期、劳动关系转移、劳务派遣、实习期、劳务外包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许多求职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咨询律师: 胡骅
试用期内,求职者往往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却专横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待遇的规定,实际上也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约定的自愿性,二是内容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是否需要对试用期内的待遇作出特别约定,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确定。一旦作出约定,其内容必须满足法定劳动报酬标准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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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试用期期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能够享受应 得的权利,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带薪假期,国家关于 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每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83天 ,而计薪天数为21.75天,就是指法定节假日11 天为计薪假期。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 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 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尽量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    二、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而且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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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事实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以及用工制度不规范的原因,在实践当中,不少单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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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的概念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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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大农民工,大多数都没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合同关系或发生工伤时,通常会面临一个问题,即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此问题,劳动部专门下文作出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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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车辆挂靠≠劳动关系
 车辆挂靠≠劳动关系 一名打工者为他人打工后被辞退,只因他人车辆挂靠于单位,故要求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打工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从2004年12月起,赵先生受耿女士的雇佣,担任车辆押运员,由耿女士每月发放劳动报酬。耿女士曾将其使用的运输车辆挂靠于南汇某运输公司。2007年4月底,赵先生被耿女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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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 问:小张初中毕业后没有考上高中,但他仍期望能有机会继续学习。可是其家庭条件不大好,无法为小张继续读书提供经济资助。因此小张希望能自食其力,一边读书一边工作。恰好,某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半工半读的学生。小张向该校提出了入学申请。该校通过审查后,同意接受小张来校半工半读。 请问,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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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因必备条款欠缺导致合同无效,或以其他名义签订的合同涉及劳动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比如: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主体是否适格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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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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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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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有哪些风险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 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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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很多纠纷就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各执一词而发生争议。这一争议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1)双方存在法律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2)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建立。这实际上涉及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举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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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的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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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按此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以收取中介费、管理费等名义扣发你的工资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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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特点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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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7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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