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资和调岗事宜征询
发表时间: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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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单位是本月发上月的工资,但最近几月到了月底还不发上月的工资,还要拖欠好几天。请问这可以成为我立即要求解除合同而不要再等30天离职的理由吗?如公司不给办理辞职,可否提请仲裁?
另外公司给我换了个新岗位,公司也没给办什么调动手续,原来的人教了我几天,就辞职走人了,也没和我办什么正式的书面交接手续,如果我现在离职,我是否要承担原来任职人员所办理事务的责任?
我到新换的岗位也没几天。我们的合同上写的岗位一栏很笼统就是客服员。
请各位大虾指教!谢谢!
小东
劳动法苑莫懿沁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而不用提前三十天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款就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连续几月都拖欠工资不发,明显符合“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条款,因此可以成为其立即要求解除合同而不要再等30天的理由。
如果公司不给办理辞职,完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关于公司给该劳动者换新岗位的问题,首先,劳动合同的岗位一栏写的是客服员,那么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应该能够明确客服员的工作岗位包括哪些。如果你被调后的岗位不属于客服员范围的,那么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未必合法合理,用人单位必须要能够证明他的调岗行为的充分合理性,否则不得随意调动。如果属于客服员范围,那么这是单位权利范围内的调岗。
调岗手续不是用人单位进行调岗行为的必备手续,一旦你进入调岗后的办公地办公,并且开始接受和完成调岗后的岗位应当进行的工作,就视为该员工已经调岗完成了。调入新的工作岗位后,就应当享有该岗位的员工享有的权利,并且负担该岗位员工应当负担的责任。不管该岗位前任员工何时离职,如果原任职人员办理的事务现已是该职工的工作内容了,那么该责任就应当由继任后的职工承担。当然,不包括前任员工的违法或犯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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