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常会在员工手册和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里规定各种各样劳动纪律条款,制定各种看似合理的辞退员工的条款。各位请注意,这里的辞退条款,只是“看似”“合理”,究竟是否合法呢?尤其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合法就更成为实践需要谈论,实践需要验证的话题了。
实践中,法律对于辞退的条件判定会很严谨。除了劳动法明文规定外,必须是重大理由,否则公司不得轻易辞退。劳动法归根结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既遵从了私法的原则,又根植于社会法,即,保护劳动者,维护其稳定的就业,更深层次也是维护社会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往往成为单位辞退员工是否合法的分水岭。实践中,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由单位的人事部门制定,而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毕竟不是学习法律的,有的单位甚至没有人事部门,因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就存疑了。制定的制度一旦不被法院认定,则单向辞退员工便变成了非法解除。例如,有的单位会规定,员工上班打盹几次就可以开除。事实上,上班睡觉尽管是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录,却不是重大过失,不必然导致被开除;再如,员工旷工几天可以开除。但是,在行使开除的权利时,单位却疏忽了给员工开具解雇通知。没有行使告知义务,也没有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出具退工单。如果单位欠缺证明旷工的证据,员工完全有理由提起仲裁,申请至最后离职手续办理日前的工资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时需要慎重,多向专业的法律顾问咨询,最好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服务。
作者:龚玲律师
2015年2月写于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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