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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劳动者应当知道的那些权利
发表时间:2015-10-08 浏览次数:145

一、用人单位应当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含试用期),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社保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者自行缴纳。

三、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加班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

六、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七、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含公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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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也许用人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但如在日常用工当中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购买社保,相处也比较融洽的话,笔者还是建议劳动者从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做些适当的让步。毕竟在中国这个劳动力过剩的国家,工作带来的价值不能只用利益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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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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