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法规 > 劳动法律条文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人社厅函[2011]33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人社厅函[2011]339号
发表时间:2013-06-04 浏览次数:16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劳动法律条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0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