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形形色色 熟知法规巧维权。律咖网小编整理了法规维权有关问题的解读:
夜班休息时伸懒腰险致残,算工伤
李飞在某食品有限公司打工,工作时间分两班倒。公司规定,上夜班的员工只能在宵夜后进行短暂休息。2012年5月,李飞恰好轮到上夜班,由于工作大都集中于深夜,李飞于当晚11时吃完夜宵后一直工作到次日凌晨2时。随后,李飞便到相邻车间休息。约半小时后,睡意朦胧的李飞习惯性地直起身子,伸了伸懒腰,一不小心,把左手伸进了安装在墙壁上的风扇里,瞬时手指血肉模糊。
2012年7月,劳动部门根据李飞的申请作出决定,认定李飞的受伤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于去年年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劳动部门,并将员工李飞列为第三人,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庭审中,食品公司诉称,当晚李飞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擅离工作岗位,到隔壁车间偷懒休息才受伤的,其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食品公司还称,风扇安装在较高的地方,一般情况很难碰到,李飞受伤很可能是自残所致。
劳动部门辩称,经过调查已查明李飞当晚是在公司上夜班,公司也允许员工工作期间短暂休息,但没有规定明确的休息时间,李飞的受伤经过也说明了其是在工作期间完成高强度的工作后进行适当的休息,其伤害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公司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飞存在自残致伤的行为。
李飞从事的是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虽然公司规定员工可以在宵夜后进行短暂休息,但由于工作任务重,李飞当晚用完夜宵后即回到工作岗位,持续作业到凌晨2时,时间长达4小时,其进行适当的休息是必要的。所以,劳动部门认定李飞是在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内受伤并无不当。对于李飞是否自残致伤,原告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应判决驳回原告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工作期间互殴,伤了也不属工伤
武旗与武连均为某建筑公司职工,武旗从事传送沙浆工作,武连从事搅拌沙浆工作。2011年5月,武旗在工地工作时因配合问题与武连发生争执,双方扭打在一起,武旗左手食指被武连咬掉一节。
2011年11月,武旗向当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同年12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武旗受伤不属于工伤。武旗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武旗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决定。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该条款如何理解,其判断标准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暴力等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本案中,武旗从事的工作为传送沙浆,武连的工作为搅拌沙浆,在工作中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因工作配合问题发生矛盾,进而发生争执、打斗,虽然与工作关联,但原因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武旗遭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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