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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
发表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186

发布部门: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高劳社发[2007]123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张劳社发[2007]1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转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现将《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程序,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外省驻甘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1)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后,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之日起30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作关系、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附后),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作关系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日期内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成员可持失业人员本人委托书及相关证明代领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

(一)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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