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做好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加强登记残疾失业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要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的要求和当地确定的失业人员登记范围,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并认真做好已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发放失业登记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三、规范操作,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残疾人都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残疾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按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残疾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和特殊服务。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或完全丧失就业能力的,失业登记机构应及时予以注销。
四、加强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服务和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衔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登记残疾失业人员的联系,免费提供就业服务。要坚持人本服务,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积极组织残疾失业人员参加各种求职活动,并结合推动按比例就业工作,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能够胜任招聘岗位的残疾失业人员,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应采取措施,为就业转失业的残疾人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便利,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与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共同研究确定残疾人失业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协商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提高责任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将残疾失业人员的情况纳入本地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要求建立残疾失业人员统计台帐,切实做好信息统计与分析,及时、准确地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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