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特殊情况
发表时间:200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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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当然,某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限制。劳动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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