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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享有带薪年假
发表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499

肖某于2013年2月应聘到一家旅游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2月到2016年2月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肖某以需要休息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在旅游公司未享受带薪休假,肖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768元。肖某在到旅游公司之前已经在其他单位工作数年,截至2012年末,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将近15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肖某在旅游公司已休带薪年假,根据肖某的累计工龄和在旅游公司工作期间折算,肖某在旅游公司享有8天带薪休假,根据其工资标准,肖某的诉求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陈律师说法】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有带薪休假,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龄分别计算。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起累计连续工作已满12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假,无需再满足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

(本案例来自互联网,仅做学习参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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