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1、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的规定,员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
2、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当年度虽不足一年,但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工作年限计算。
3、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此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4、船员的年休假按照《船员条例》执行,不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
6、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二、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1、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累计工作年限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含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等)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工作年限计算。
3、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实例解析:李某在a公司已工作5年,今年7月31日离职,8月1日入职b公司,李某在b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按照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李某年度休假天数应为5 天。因其新入职b公司,则李某在b公司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李某今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
4、员工中途离职时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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