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人请病假被辞退,有人请病假被当作旷工,因病假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在少数,可请病假却是人人都会遇到的事儿,那么劳动者到底应该如何休病假,又该如何应对因病假产生的各种劳动争议?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马敬,用几个真实的案例详细讲解了“病假那些事儿”。
请假不合规无奈吞苦果
小张是艾斯公司一名运营经理,怀孕后因身体不适曾向公司申请了半个月病假。在小张休假期间,公司经理曾给小张打过电话,询问小张情况。经理在电话中说,他已经了解小张口头请假一事,但要求小张按照公司请假制度进行病假审批。
可病中的小张并没有按照经理的要求及时请假。一周之后,公司给小张发了封电子邮件,在邮件中告知小张,公司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小张旷工。为此,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斯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据了解,在艾斯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于请假制度的明确规定:员工请假原则上需要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员工连续旷工3日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小张说,她事先并不清楚艾斯公司请假方式,而且她当时身体情况也不适合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无法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申请病假。对于小张的说法,艾斯公司并不认可,为此公司还提交了小张以往请病假、事假的电子邮件,以此证明小张此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请过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的确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其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小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案
法官解释说,艾斯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要以电子邮件请假的方式合法、合理,也符合现代无纸化办公特征。小张在休假期间,艾斯公司向她提出过电子邮件请假的要求,而她没有按照这个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确实违反了该公司规章制度。
虽然小张提出她不清楚艾斯公司请假方式,但她此前却通过电子邮件请过病事假,因此其应该知晓艾斯公司的请假流程。此外,小张提出身体条件不适合使用电子设备,可其在休假期间还曾收到了艾斯公司辞退通知,该辞退通知就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可以看出小张有及时收取和发送电子邮件的客观条件。因此,小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定小张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艾斯公司以其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本报记者黄洁 本报实习生钟馨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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