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婚丧假待遇
发表时间:201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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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婚丧假待遇
1、职工本人结婚经本市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本人自理。
4、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前往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详见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年9月18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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