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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发表时间:2013-04-26 浏览次数:115

四川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出了《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天数,计算为本人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通知规定,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其超过天数将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按照工作人员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以工作人员上年度日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应休但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即按照本人应休未休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

每年10月份,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前三季度年休假安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检查,并对尚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在第四季度作出休假安排,并督促其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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